放弃入围、拟聘资格的行为,不适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但是,应聘人员仍需认识到,各种情形下的放弃行为会打乱招聘单位选人用人计划,因此应当在做出放弃决定后及时通知招聘单位,并提供可供存档的书面或电子记录。否则,招聘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可据此认定为有违诚信应聘的行为,保留不接受其未来应聘本系统(单位)岗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