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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浙江省省市级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02 10:23:00 点击:
 
为牢固树立从基层选人用人导向,不断优化省市级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提高服务基层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开展2022年省市级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根据编制空缺情况和实际用人需求,省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以下简称遴选单位)共安排188
名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级(含其他相当职级层次,下同)遴选计划,其中,省级遴选单位67名,市级遴选单位121名;定向选调生遴选计划25名(省级遴选单位9名,市级遴选单位16名)。
    二、遴选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遴选范围
    1、省级遴选单位面向省内各设区市市级以下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在编在岗,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职级)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下同)。省级遴选单位定向选调生职位的遴选范围是,在省内各设区市范围内,被省委组织部或市委组织部确定为选调生, 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职级)公务员。
    2、市级遴选单位面向本市所辖县(市、区)级以下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在编在岗,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职级)公务员。市级遴选单位定向选调生职位的遴选范围是,在本市所辖县(市、区)范围内,被省委组织部或市委组织部确定为选调生, 且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乡科级正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务(职级)公务员。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报考。符合条件的选调生可选择定向职位报考,也可选择非定向职位报考,但不得同时报考。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11月)。在基层工作期间借调上级部门等情形实际未在基层工作的,不能认定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浙中央机关直属机构、省级机关单位设在各市、县(市、区)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下同)、市级机关单位设在所辖县(市、区)的单位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参加遴选。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除遴选职位有特殊要求外,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
    4、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报考省级机关遴选职位的,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5、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以正式任职时间(含试用期)起算,截至2021年11月),在本级机关借调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在内;
    6、历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不含试用期);
    7、具备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遴选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三、工作程序
    (一)职位查询
    报考人员可登录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gov.cn),点击《2022年浙江省省市级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优秀公务员专题》进入报名系统,查询遴选职位及具体资格条件。如需咨询有关事项,可通过职位表中公布的咨询电话直接与遴选单位联系。
    (二)遴选程序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21年11月10日9时—11月14日17时。
    报考人员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遴选职位报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在此期间,遴选单位不进行资格初审,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
    2、资格初审
    时间:2021年11月14日17时—11月17日17时。
    遴选单位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对初审未通过的报考人员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21年11月17日17时—11月18日17时。
    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报考人员再次报名之时起24小时内完成。资格初审的截止时间为11月19日17时。
    每个遴选职位的开考比例一般不低于5:1。低于5:1的,除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降低开考比例外,相关遴选职位予以核减或取消。因未达到开考比例导致遴选职位被取消的,遴选单位应及时通知报考人员,报考人员可在接到通知之时起24小时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联络或接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名的,视为放弃报名。
    4、缴费确认
    时间:2021年11月20日9时—11月22日17时。
    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的,视为放弃报名。
    5、下载打印准考证
    时间:2021年12月7日9时—12月11日17时。
    报考人员登录报名系统,按照提示下载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按照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确定综合成绩。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排名顺序。
    (一)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方式,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笔试结束后,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时间:2021年12月11日下午:14:00—17:00。
    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需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笔试。
    (二)资格复审和面试
    1、资格复审。遴选单位根据各遴选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般按5:1比例确定资格复审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相同的,同时进入资格复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或按实际人数确定。未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不进入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准考证、《报名登记表》(从报名系统下载,并由现行政关系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盖章同意报考)、学历学位证书等有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按资格复审比例在笔试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成绩相同的一并递补。
    资格复审递补一般只进行一次。递补后又出现报考人员主动放弃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等情形的,由遴选单位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继续进行递补。
    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由遴选单位负责通知报考人员。
    2、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人员进入面试。面试主要测试履行遴选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消遴选资格。
    报考人员可按照职位表中公布的咨询电话向遴选单位咨询面试有关事宜。
    五、考察和体检
    面试结束后,遴选单位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顺序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计划的比例一般为2:1,不足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
    遴选单位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合程度进行全面考察,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政治理论学习情况、制度执行力、履职能力、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坚决杜绝政治素质不合格、道德品行不端正、廉洁操守不过关的人员进入省市机关。考察组还将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核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表以及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规违纪情况、社会信用记录等)。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实际情况。
    遴选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考察对象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标准执行。
    六、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遴选单位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岗相适原则,集体讨论、择优确定拟任职人员,不唯分取人。省级遴选单位在浙江人事考试网和本单位及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市级遴选单位在本市公务员公开遴选公告网站和本单位及拟任职人员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准考证号码、报考单位、报考职位、现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级)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在面试、考察(体检)、公示等环节因报考人员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人选空缺的,由遴选单位商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决定是否进行递补。
    七、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查贯穿公开遴选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名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用人单位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遴选资格。报名时符合资格条件,报名后由于工作单位或者职务发生变化,导致报名人员在本级机关工作不满2年、处于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不满1年的,终止其遴选程序,不再作为遴选人选。
    (二)在遴选工作过程中,凡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遴选资格,报考人员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之后放弃的,记入诚信档案。
    (三)在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下一次集中开展公开遴选前,省级机关因工作需要急需补员的,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组织补充遴选。
    (四)在遴选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本公告中“以上”“以下”等表述均包含本数。其他未尽事宜,由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公务员局
2021年 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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