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温州市瓯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30人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浙江省中医药综合改革先行区创建,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浙江省中医药条例》《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瓯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瓯政办发〔2024〕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25年瓯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培养对象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不良或不诚信行为记录。
(二)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2025届须在2025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专业不限。
(三)年龄18至28周岁(1995年12月3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瓯海区户籍,且愿意承担村卫生室医疗健康服务工作。
(五)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本人愿意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热爱中医药事业。
二、培养计划
2025年瓯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计划30名,具体培养单位、计划数详见《2025年瓯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计划表》(附件1)。
三、培养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报考程序
1.现场报名
报名时间:2025年1月13日9:00-1月17日16:00;
报名地点:各培养单位办公室(见附件1);
报名所需材料:
(1)《2025年瓯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报名表》1份(附件2);
(2)本人第二代有效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页及本人页);
(4)近期两寸免冠照片2张;
(5)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址:www.cscse.edu.cn)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2025年应届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学信网上打印,网址为:http://www.chsi.com.cn)。
2.资格审核
培养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汇总报送至瓯海区卫生健康局进行资格复审。
3.计划核减(取消)
同一培养单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人数与培养计划数达不到 3:1比例的,相应核减或取消培养计划数。具体事项在“瓯海区人民政府”(http://www.ouhai.gov.cn/)网站另行通知。
4.领取笔试准考证
具体的领取时间、地点和方式另行通知。
(二)考试
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会同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1.笔试
笔试时间:2025年2月15日上午9:00-11:00;
笔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笔试科目:《综合基础知识》。内容主要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含一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健康教育常识)。题型包括客观题、材料作文题等。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采取闭卷方式,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入围面试。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笔试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笔试对象自愿放弃或逾期不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笔试结束后,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按培养计划数1:3的比例(不足1:3的按实际人数)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拟面试对象,如遇最后一名同分的,则一并列为拟面试对象。
2.面试
主要考察报考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面试考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面试通知书》、身份证参加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面试的,视作自动放弃,其空缺面试资格不再递补。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予入围体检、考核。
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三)体检、考核
根据考试总成绩排名按岗位培养计划1:1比例在面试合格对象中确定入围体检对象(如遇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遇各项成绩均相同者,另行加试,加试方式为面试)。入围体检对象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体检、考核参照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如有体检、考核自动放弃或不合格者,按考试总成绩排名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对象中依次递补(如遇考试总成绩相同的,按本公告中入围体检的办法处理)。
(四)调剂
在本次有计划空缺的情况下,未被报名单位录取且面试合格的考生,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由用人单位和考生双向选择,经区卫健局、区人力社保局同意后,可被确定为拟培养对象。
(五)公示
根据体检、考核结果,确定培养对象名单,在“瓯海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培养对象名单公示后,相应岗位不再递补。
(六)签订培养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取的,按培养计划,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如培养对象未按规定在2025年7月31日前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的,取消培养资格,不再签订培养协议。
(七)备案
签订培养协议结束后,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将培养对象名单抄送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瓯海区财政局备案。
四、相关政策
(一)培养模式
对确定的中医师承人员,需参加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举办的中医师承人员学习班进行脱产学习,统一授课,期间需在医疗机构中跟师学习一年。3年后经结业申报和审核,合格学员取得《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医师承培养培训结业证书》,参加并通过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出师考核,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并根据法律及有关规定通过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行医资格。
(二)就业与待遇
培养对象根据培养方案要求,自签订培养协议之日起5年内取得《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医师承培养培训结业证书》和《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分配至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纳入编外管理,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签订编外聘用合同。
培养对象自签订培养协议之日起8 年内,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经人社、卫健部门考核合格,纳入财政适当补助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统一管理,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分配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指定的村卫生室从业,服务期限自定岗村卫生室之日起算不少于5年,并接受其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统一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在规定的8年年限内未能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经人社、卫健部门考核合格者可继续保留编外身份,不合格者不再留用。
五、费用补助相关事项
(一)在校两年培训学习的收费标准为每人2.24万元/学年(含住宿费,不含教材费),培训学习期间,无故中途退学的学员不退还培训学习费。给予培养对象在中医师承培养期间的在校学费、住宿费等适当补助,标准为4万元/人,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签订编外聘用合同后补助总额的60%,5年服务期满后补助剩余 40%,服务期自定岗村卫生室之日起算。
(二)培养对象未能取得《浙江中医药大学中医师承培养培训结业证书》或在培养期间中途退出的,培养协议终止,培养费用不予补助。
(三)培养对象自签订培养协议之日起5年内,未能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培养协议终止,培养费用不予补助。
(四)培养对象自签订培养协议之日起8年内,未能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经人社、卫健部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并由用人单位解除编外聘用合同,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五)培养期间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但不接受区卫生健康局统一调配到指定村卫生室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并录入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
(六)对于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纳入事业编制的,因个人原因离开定向岗位的,事业编制不再保留,并录入个人征信体系不良记录,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特殊情况经区卫生健康局调配的除外。
(七)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因严重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以拘役以上刑事处罚的,培养单位有权解除培养协议。培养对象在工作期间,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人事规范相关规定管理,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如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八)身体患病或服兵役等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从事约定的工作和完成工作年限的,由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
(九)培养对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及聘用资格,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培养费用不予补助,已经发放的,予以追回,如对培养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十)未尽事宜,按瓯海区卫生健康局与培养对象签订的培养协议书执行。
六、其它事项
(一)凡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到时间问题的,其计算时间统一截止至2025年1月12日(本公告中已注明的除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公告发布后,现场资格审核、考试时间地点调整的,将另行公告通知,后续笔试成绩,入围面试、体检、考核名单,拟确定培养对象公示名单等将在“瓯海区人民政府”(http://www.ouhai.gov.cn/)网站公布,请报考人员随时关注。
本公告及未尽事宜,由瓯海区卫生健康局、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咨询电话:0577-88533932(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组织人事科)
附件:1.2025年瓯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计划表
2.2025年瓯海区基层中医师承培养报名表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